福建省东南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福建省东南亚学会;英文译名:FujianSociety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第二条 性质:本学会系由福建省各地从事东南亚研究及侨务与涉外工作的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研究团体,属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学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促进省内东南亚研究,服务于国家“四化”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 本学会一切活动接受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及福建省民政局的指导及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秘书处)设于福建省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办公室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全省各高等院校、各研究机构及涉外部门中有旨研究东南亚的人员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
(三)从事东南亚问题研究或侨务等涉外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学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自愿入会与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与除名;
(六)领导本学会各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议事。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议事。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3日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